东莞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人资管理

有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1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有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市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改革逐步深入,企业劳次双方矛盾日益凸现,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分配制度上。为缓解矛盾,调整劳资双方关系,笔者在鼓楼区区属部分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并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从试点和调研情况看,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内部管理比较规范,劳资关系协调稳定,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较少,职工工资增长较快,职工生产积极性较高,综合经济效益比较明显,总体形势好于其他企业,凸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优势。通过调研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其领导和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足,方法不清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我们感到还应处理好以处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突出重点,广泛宣传

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企业领导不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表面看是怕协商工作牵涉精力过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打乱现行的内部分配办法,影响企业内部正常管理;怕职工在工资协商中漫天要介,影响企业人工成本的降低。但实际上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大多数企业领导不了解工资集体协商的真正含义,不了解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大部分企业职工也不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相关的工资政策,不知道协商什么,怎么去协商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虽然试行了几年,但目前推广面不大,实行的企业很少,实际上还是一件新生事物,它能否迅速发展,与宣传工作有着直接联系。

(一)要进行广泛宣传。目前,政府对企业正处在从过去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从过去微观上的指令性管理转变为宏观上指导与监控管理的“转轨”期,其职能转变必然带来一些管理方面的真空;改制企业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一些内部分配的习惯性做法,以及私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产生的畸型工资分配制度等问题,导致劳资双方矛盾日益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宏观管理的一种政策,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它的实行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意义重大,必须引起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所以,仅靠劳动保障部门,小范围、简单化地宣传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组织宣传专题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营造出大环境、大氛围。

(二)要突出宣传的重点。一是树立典型。对行业或区域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比较有特色,并积累了成功经验的企业,我们应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实现以点带面;二是充分利用企业劳资干部集训、政策法规学习等时机,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组织企业领导、劳资干部、工会干部学习,通过阐述工资集体协商的现实意义,介绍国内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做法,使企业领导真正明白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工资决定机制,是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合同机制。消除企业领导的疑虑,调动企业工会干部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形成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

(三)要紧密结合企业实际。一厂一情,各不相同。在发动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注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既要把有关政策讲透,也要把企业实际情况说清,让广大职工不但明白为什么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而且知道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调动职工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真心实意的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

二、积极开展指导,加强监督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政府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形式。所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虽然是企业领导层与企业职工双方的工作,但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发挥其“裁判”的作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既不能大包大揽,越俎代疱,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为之,使协商工作流于形式。

(一)要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原则、方法、内容、程序,提供协商所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合同)进行审核,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工会干部(职工代表)资格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确认协商过程、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协商的双方代表签字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及其工资增长幅度、职工保险福利等条款的合法性,并按规定期限提出审核意见。

(二)要坚持全程指导。随着市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而我们所说的人才不仅仅是指具有高学历的管理人才和研发人才,更主要的是指在生产一线的广大技术工人。随着科技不断发展,更多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不仅需要科技人员的研发,更需要一线工人将他们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使企业在市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所以,要指导企业在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时,既要与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以及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相结合,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持续稳定增长又要建立健全技术培训、业绩考核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学习技术、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加快企业对技术工人的培养,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确保企业具备长远发展潜力和后劲。

(三)要定期组织检查。结合企业年检、工资支付等专项检查,对企业和职工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及其他工资政策的行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按要求兑现,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

三、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职能

企业工会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企业工会干部一般是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企业的工会干部作为职工方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由其职能决定的,是受《工会法》保护的。所以,企业工会组织健全与否与职能发挥好坏,直接影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有不少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职能不明显;有少数私营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会组织。在现有的工会组织中,不少工会干部缺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须具备的劳资、财务等专业知识,不懂法规、不懂政策、不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无法正常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一)要尽快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政府的工会组织,要依据《工会法》规定,帮助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把有参与企业管理能力、懂政策懂法规、敢说会说、敢干会干的职工选入工会组织,使之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代表广大职工,且能考虑到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对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企业,尽快完善工会组织机构,切实发挥工会职能;对规模小、不具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工会组织,把他们纳入行业工会组织,由行业工会代表企业职工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工作。

(二)要从法律上保障企业工会干部权益。工会干部虽经企业职工推举产生,但仍是职工,也有随时被企业“抄鱿鱼”的危险。这些工会干部在与企业法人进行工资协商时,出于对自身“饭碗”考虑,很难全力为职工争取利益。还有少数企业工会干部由企业领导兼任,作为企业资方,在制订工资协商方案及协商过程中,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很难保证协商的公正性。我们认为,工会干部必须由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选举产生,对担任企业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的职工,要予以立法保护,保证在除个人因素或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外,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要加强企业工会干部业务指导。企业工会干部大部分是企业一线职工,在企业某一行业、某一工种,可能是行家里手,但在做工会工作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如果不懂政策、不明法规、不谙企业情况,那就是个门外汉。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工会干部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工会干部自身素质,为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打好基础。

四、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如何建立企业与职工的对话机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目前,我市企业在工资协商过程中,绝大部分与职工对话渠道不畅通,与企业进行协商时,职工具体参与协商的人数少、范围小,透明度较低,民主度不高,加之职工依附企业程度高,处于弱势,协商双方关系不平等等因素,导致协议内容公式化,协商方法程式化,有些企业与职工协商的内部分配方案很少公示,甚至有些企业职工对自己收入的构成及福利情况不了解,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流于形式。

(一)可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集体合同。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集体合同规定》,此规定明确集体合同必须由企业与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书面签订。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集体合同,这样,不但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提高职工参与协商工作的地位,进一步理顺协商双方的关系,而且将企业分配制度规范化、契约化,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集体协商可与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结合起来。所谓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的挂钩是1993年7月9日,劳动部及有关部委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制定的。其原则是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目前由于政策的局限性,使企业与职工协商的工资总额不能在税前列支,挫伤了企业法人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结合起来,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核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取消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的各种工资项目。这样,就把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调动和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

(三)工资集体协商可与厂务公开结合起来。厂务公开是深化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一种新形式,是企业民主建设的基础。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与厂务公开工作结合起,通过厂务公开,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到企业的各个部门,深入到企业生产一线,将协商的内容及时与职工见面,职工的意见也能有效、快捷地反馈到企业决策层,扩大了参与协商的覆盖面,提高了协商透明度,增强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活力和发展潜力。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劳动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