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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别被文字游戏“忽悠”了

发布时间:2015年3月5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今天是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数位市民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3186110咨询,春节期间单位安排“值班”,这工资报酬应如何支付。其中江西籍的王先生还向记者反映,他因未回家过年,春节期间每天都在厂里“值班”,但老板只答应支付每天60元的“值班补贴”,而对支付3倍工资、安排补休等却只字不提。
  记者了解到,因年前冰雪路阻,今年留在单位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不少人在春节放假期间就开始上班。然而,在安排春节加班的用人单位中,有的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例如规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春节轮流当班”等,以逃避支付高额的加班费。记者在2月6日除夕夜与家人在酒店用餐时,向酒店服务员问起加班费的问题,服务员说:“哪有加班费,我们提都不敢向老板提。”
  对此,我市劳动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春节加班费须依法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当班”等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漏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有关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一种文字游戏,但逃避不了法定义务。目前,我国除了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占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另有规定之外,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有的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今年春节放假为2月6日到12日,共7天,其中2月6日(除夕)、2月7日(正月初一)、2月8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其余为休息日。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即2月6~8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即2月9~1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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