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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最低工资规定 发薪低于规定标准限期补发

发布时间:2014年7月9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l2月1日开始施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二类地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三类地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5元,二类地区4元,三类地区3元。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350元。新《规定》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所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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