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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提醒”的现实隐喻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2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国庆长假在即,有关部门提醒,国庆节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样的人性化提醒在给公众带来温馨之余,也带来了心酸,它让公众感觉到现实的深深无奈。
  因为,一个话题之所以被屡屡提醒,一则是因为它的重要,二则是因为它被忽视。加班工资之所以“年年岁岁花相似”,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对于很多人来说,加班工资只存在于纸面上,只存在于劳动合同法中,而在现实中,却是可望而不可及。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法有规定,那么劳动者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现实的无情总是超出人们的想像。由于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劳动者的维权往往会牺牲自己的前途,甚至工作。而用工单位很容易找到一条规避法律的途径,从而让劳动者付出沉重的代价。面对这一现实,有多少劳动者会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要求加班工资?
  对于“有关部门”来说,应该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用人单位的非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应该承认这些年来“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非法行为进行了一定惩处,但总的来说,惩处力度还不够,面还不广,主动性还有所欠缺。“有关部门”还沉浸在“民不告官不究”的传统思维中,或许正是主动性的不够,让加班工资始终不能落到实处。于是对加班工资,“有关部门”开始年年提醒,而劳动者依然年年拿不到。
  “加班工资年年提醒”蕴含的现实隐喻,值得我们深思。真的希望“提醒”到此为止,希望元旦之时、春节之际,每个劳动者都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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