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人资管理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发布时间:2013年2月7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劳动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