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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的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案例】〖htk〗某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王伟刚等3人自筹资金开办的科技实体,王伟刚任信息中心主任。信息中心的经济性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信息研究、开发及服务等。?
  
   1996年7月,林云清大学毕业后,按照“双向选择”的分配原则自谋职业,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到信息中心工作,林云清与信息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3年(从1996年7月20日起至1999年7月19日止),试用期半年;林云清的月薪为1200元人民币;信息中心每月补助林云清医疗费20元人民币,林云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外,劳动合同还对奖金、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作了规定。同年8月20日,林云清因患狂犬病住院治疗,住院46天,共花去医药费等8967.5元人民币。10月5日出院以后,一直在家休养。11月1日,林云清回信息中心上班。鉴于林云清的身体状况不能适合工作要求,信息中心主任王伟刚当天告知林云清,决定解除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合同,林云清未表示异议,仅提出要求信息中心发给其生病住院及休养期间的工资及报销部分医药费。信息中心称:林云清尚在试用期内,不属信息中心的正式员工: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早已由劳动合同明文规定,不同意发放生病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报销医疗费,仅同意发给每月的医疗补助费20元人民币。虽经多方协商,但各持已见,互不相让。 ?
  
   1987年1月,林云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信息中心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报销部分医药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在查明事实、宣传法制的基础上,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信息中心补发林云清病假期间工资1456元人民币;3.支付林云清每月医疗补助费20元人民币,另外报销其住院医药费1000元人民币。至此,一起在实习期发生的劳动争议案得以圆满解决。??
  
   【评析】〖ht〗案件本身所反映的问题极具代表性。其一、私营企业招聘的劳动者是否享有疾病保险待遇?其二、劳动者在实习期患病,正处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考虑到本案的典型价值,所以我们对本案例予以采撷。?
  
   私营企业招聘的劳动者是否享有疾病保险待遇呢?1989年9月21日原劳动部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私营企业职工因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职工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疾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从上述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其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职工基本相同,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有权享有停工医疗期及医疗期的全部工资,有权享有医疗费报销,在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时,有权享受有丧葬费及抚恤费等。?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私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到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城镇所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1989年9月2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对私营企业职工的疾病保险存在不完善之处,国务院颁布的上述法规将私营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纳入了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轨道,对私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无疑有着非常积极的价值。?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于正处试用期内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医疗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用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从试用设立的目的而论,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应作过多项限制;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中的规定并不包括实习期的内容;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用人单位的此项权利并无患病或负伤的职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本案例中,被诉人信息中心以申诉林云清的身体状况不能适合工作为由,解除与申诉人林云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毕竟申诉人林云清患病是在试用期内,如不在试用期内,信息中心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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