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医疗保险须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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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登记
省直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须携带如下资料:(1)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银行基本帐户情况;(4)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发放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5)职工名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工资及财务报表等。新成立的省直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2、缴费
(1)基本医疗保险
省直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保险费,月平均工资不足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300%(含)的,按300%缴纳;单位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后,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当月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向个人帐户注入资金,并从次月起暂停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补缴(含2‰的滞纳金)后方可享受。
(2)公务员医疗补助
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缴费后,其参保职工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3)大额医疗保险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有困难的可由单位帮助解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单位在每年一月份代收代缴。
省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3、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部分(4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计入;45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5%计入);
(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4)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
个人帐户可以支付以下费用:(1)在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付。
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不能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职工调转时个人帐户存储额随同转移(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调往外省(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4、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是指单位所缴费用中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
统筹基金可以支付下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3日内的医疗费用;
(3)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
(4)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学专家研究确定的部分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5)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前,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