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2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内容提示:
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 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时间最长为2年。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在协议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其在协议期间内应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余额(指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作为补助企业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后,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办法筹集,以企业自筹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具体筹集办法和发放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1997]47号)文件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详见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年8月4日闽政[199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