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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难确认 幸有工作服来“作证”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4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2009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医疗费全部由公司支付。出院以后,王某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关工伤待遇,却遭到公司拒绝。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鉴于公司的强势地位,王某的同事出于“饭碗”的考虑都不敢为其作证、出具证词,所以王某没有办法找到同事给予作证,提供的一份证人证言系公司已离职人员出具,故证据力度不够,而王某更没有办法提供工资单、考勤表等其他证据,幸好王某此时又拿出了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作为可供参考的证据。据此,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时艳)
  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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