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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特殊疾病医保政策有变 自付比例下调至30%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记者从兰州市医疗保险局了解到,为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负担,相关部门对原规定的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申办程序、结算方式、享受待遇等进行调整,取消了400元的就医门槛费,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52.79%下降至30%,待遇支付时限由原来的1年增至最长3年。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副局长李·才让卓玛告诉记者,此次调整后的政策已开始执行,此前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仍按照原批准时限及待遇支付办法执行。
新办法实施后咋申报
    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凡符合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需办理长期门诊治疗的,可到兰州市医疗保险局领取填报《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近3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于每月15日前申报,患多种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疾病填报,并说明其他疾病情况。
    市医保局根据申报病种及相关资料组织参保人员进行长期门诊的体检工作,并由专家组进行严格审批。
   参保人员在出院15日内申办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如果住院病历中能够有效、真实地提供申办病种所需的相关病情证明材料,可直接由专家组进行审批,不再进行相关体检审批。符合条件的,将审批信息录入个人的社会保障卡。就医时须出示申报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时,必须出示《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报表》、《社会保障卡》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手册》,接诊医师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后,使用《病历处方手册》的专用处方。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按批准的特殊疾病,在本人《申请表》中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除定点门诊)和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诊治和购药。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不允许到兰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药。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因病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特殊疾病有关待遇。出院后在享受期内可继续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在有效审批期限内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同意。
   个人自付比例下调
    “以前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病种有13种,这次调整后增加到了18种。”李·才让卓玛说,政策调整后,患者的待遇支付时限最长的增至3年,特殊疾病按时限享受待遇,时限期满的需重新申报,并取消了 400元的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的门槛费。同时,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必须严格执行《三项目录》,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70%,个人自付 30%。
   原长期门诊规定的肾功能衰竭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按照兰医保?2006?42号文件执行。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其他相关费用的报销比例也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80%,个人自付 20%。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药物派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参保患者经确诊审批后,使用剂量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70%,个人自付 30%。
   患多种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同时申办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单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500元。
   市直单位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助;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也按参保地标准执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半年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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