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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6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于1951年,即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建于1955年,即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保险项目和保险待遇大体相同,即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生育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规定。1994年底,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国务院1995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提出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为实现这一目标,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将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业的各类职工,逐步实现在直辖市、地市级范围内统一保险项目、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给付标准的生育保险制度。到1999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达3000万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9.8亿元,支出6.6亿元,滚存结余1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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