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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用人单位驾驶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8〕14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用人单位驾驶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用工特点,现就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用人单位驾驶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根据出租汽车行业车辆固定,驾驶人员流动性大,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经营特点,出租汽车行业的用人单位为所使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采取“定车、定员、定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即出租汽车企业以出租车为单元,按每车3名驾驶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驾驶员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缴费费率为0.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提供《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二)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和从业服务监督卡;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职工本人工资均以实际缴费基数为标准。户口不在本市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需要一次性计发的,应由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本人提出申请,签订相关协议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办法计发。户口在本市的不实行一次性计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渝府发〔2003〕82号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依法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出租汽车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将作为今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扩面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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