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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五年内全享社保

发布时间:2016年9月5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18日,山西省公布了《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争取用3—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按《意见》,山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将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共5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
    目前,山西省社会保险还没有实现全覆盖。以养老保险为例,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统筹范围。据省劳动保障厅的统计数据,2007年12月,山西省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已达到116万人,而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仅有14万人,占这类应参保人数的12.1%。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不但使一些从业人员没有参保,也导致部分已参保人员断保、停保。《意见》公布后,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在3个月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已参加、但没有全员参保的单位,也应在3个月内,为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今后,凡新成立的单位,应在成立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对于新招用的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从招用的当月起办理参保手续。《意见》明确,山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同时,山西省劳动保障、财政、建设、交通、审计、税务、工商、工会等12个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除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审计部门将把其列为审计重点;建设部门和安监部门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出口配额;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年检以及证监部门审核企业上市时,将查验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督促未参保单位依法参保等。
    此外,对未参加或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欠缴保费的单位及法人代表,将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模活动。单位将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不得被评为诚信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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