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保险

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月最低由1189元增至1369元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4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6月12日公布了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期间各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了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从目前的1189元上调到1369元,增加180元;上限则由5946元上调到6843元。参保职工缴费基数高于上限、低于下限的,都要以新公布的上下限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费用。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劳动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省劳动保障厅昨天公布的2008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相关通知明确,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369元确定。以南京一位参保职工为例,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8%,单位为21%。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期间,他每月至少需要支出的养老保险费为1369×8%=109.52元,比去年的95.12元高出14.40元。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6843元确定。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36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该基数的调整,对执行下限的参保职工影响最明显。下限调高了,他们以此为基数按不同比例缴纳的各项参保费用也相应增加,当然各项保障也随之得到加强。比如,养老保险缴费增加了,个人账户积累随之增加,退休以后享受的养老金也相应增多。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劳动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