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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将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工伤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前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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