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赔偿

工伤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2004-11-3 10:46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24个月
社保支付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15个月
社保支付
二级
14个月
三级
13个月
四级
12个月
五级
10个月
六级
8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由单位支付。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
五级
50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由单位支付。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丧葬补肋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个月
社保支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级
90%
社保支付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本人工资

五级
70%
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社保支付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

怃恤金(工亡职工家属享受待遇)
本人工资

配偶

40%
社保支付

其他亲属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但总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劳动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