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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适用范围是通过国家立法界定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同时界定有义务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确定国有企业中的七类九种人为失业保险的对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失业保险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包括台、港、澳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等。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仅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鉴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失业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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