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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期间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13年1月24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胡小姐来电咨询,她是公司的一名人事经理,最近她碰到一个问题:单位里一名女职工预产期临近,公司批准其从下周开始休产假。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平时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都是单位直接在员工工资里直接扣除,而产假期间员工直接社保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单位不再给该员工发放产假工资,那么员工个人缴纳的这部分社保费应当如何缴纳,还是单位和个人都不需要缴纳了?
  上海 主任、 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产假待遇期间,其社会保险费仍然是要足额缴纳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 的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时可以享受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而在此期间,单位只承担生育生活津贴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并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发放,而不再另行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不因产假的发生而中止。单位缴纳部分仍应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而个人缴纳部分的缴纳方式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当中一般可以先由企业垫付,产假结束之后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当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由员工直接支付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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