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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女士上班首日骨折 没签合同也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2012年7月7日,山东省临沂市43岁的崔女士应聘到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见面后,崔女士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当天,崔女士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上午10点到晚上11点。

当天晚上11点10分左右,崔女士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她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

崔女士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于是,同年8月11日,崔女士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酒店所属公司任何回复后,社保部门经调查核实崔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10月认定崔女士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酒店所属公司。

然而,这家酒店所属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其后,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酒店所属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崔女士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崔女士不算是公司的员工,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保部门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在酒店方不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崔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崔女士受伤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了酒店所属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本案中,酒店方虽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崔女士是其单位职工,不认为是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阶段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社保部门根据崔女士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崔女士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和酒店方虽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她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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