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即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费用统筹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该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有条件的金融保险机构也可经办此项业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按隶属关系转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银行和有关部门、企业、职工共同监督。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10号)

执行日期:1993年8月26日

参见:印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险[1991]33号)

执行日期:1992年4月2日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劳动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