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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北职工维权事件大盘点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恶意欠薪入刑,社会保险法施行,“乙肝”不能食堂用餐,小股东告赢老总,义务换灯摔残,银行吐出批量假钱,“岗前培训”掉入陷阱,“内部售房”骗局一场,职工购房遭遇“涨价门”……“闪读”2011年《河北工人报》,职工维权新闻一箩筐。在众多的职工维权新闻事件中,又有哪些可以放入盘中,端上2012年春节的河北职工“新闻餐桌”呢?
  1. “职工股东与董事长对簿公堂”
  2011年5月1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职工股东与董事长师某之间因罢免纠纷的诉讼划上句号。
  房地产公司赚得盆满钵溢的时代,改制9年多的保定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地产”)却连年亏损。2010年3月,职工成立维权小组。同年4月19日,中远地产召开职工持股会,选举商合忠为新的持股会理事长。同年7月12日,职工股东又发出“诉求书”,要求改选董事长等。王文英等4位董事提议8月2日召开董事会,并将该议题和会议时间通知了董事长师希明。开会时,师希明来到会议现场,拒绝主持会议,提出召开罢免王文英等4名董事资格的临时股东会议,后离开会场。当日,董事会选举商合忠为新董事长。8月6日,师希明向保定市新市区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董事会决议无效。
  2011年1月11日,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师希明的诉讼请求。师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职工股东的名字,不显示在公司章程中,共享一个“显名股东”的身份,即“职工持股会”;职工股东集合起来是“大股东”,但每个职工股东又是“小股东”。“小股东”行使话语权,是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通过其代表人来行使。但是,职工如何通过职工持股会、股东会及董事会来行使权利,一直是法律空白。
  2. 省市总工会接力维护受伤农民工吴景伟的权益
  维修中被六吨重“配重”铁块压在后背上。2010年5月12日晚8时许,在保定新市区“金鹏天鹅湾”住宅小区10号楼工地,外用施工“电梯”司机吴景伟,在电梯基坑维修时,有人擅自开动“电梯”升顶,约六吨重的“配重”铁块落下,重重压在吴景伟的后背上,他当时就失去了知觉。此事故处理涉及建筑商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10楼工地的赵某,及与赵某订立设备租赁协议的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业主苑某、实际经营人金某。吴景伟申请确认与东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败诉;申请确认与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仍均败诉;主张健康权纠纷,以上述四方侵权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东兴公司和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省总工会和保定市总工会还先后安排三个律师,六次提供法律援助,帮他打赢了维权官司。至2011年11月,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栗建华批示过的“受伤农民工吴景伟受伤维权”一案取得阶段性胜利。目前,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点评: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话说着容易做起来真难。一难是职工就业时,未签劳动合同,举证难导致维权难;二难是职工权利规定的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制建设的细节缺失;三难在建筑领域乱相丛生多年,有关行政部门重罚款,未能理清建设领域的秩序。此案最大的典型在于,在工伤赔偿走不通的情况下,开辟了通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来确定健康权损害赔偿的新路子。
  3. 四起讨薪案的“新指标价值”
  政府出手迎刃而解。2011年1月28日(腊月廿五)下午,在衡水某工地务工的杨东和两位工友,拿着工程结算清单和51名老乡的工资表,找到记者说:“工程方拖欠了110万元工资,我们就无法返乡过年了。” 1月29日,记者随农民工代表赴衡水讨薪,经与衡水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晚上9时许,市政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通知记者,30日上午,政府清欠办给这批工人们发工资。1月30日,来自四川巴中地区的51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110万元血汗钱,踏上了返乡之旅。
  省市区三级工会发力调解。2011年5月16日,范如来等几名代表到省总工会上访,21名打工者在石家庄白佛村工地施工,约9万元工资一直拖欠。省总工会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法律部迅速与石家庄市总工会及长安区总工会取得联系,并成立专案组,与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企业查清事实,协调双方当事人商讨解决办法。6月11日13时,邯郸兴泰建筑劳务公司与范如来等21名农民工办理了支付手续。范如来高兴地说,“工会是咱农民工的恩人,没有各级工会相助,我们根本拿不到工资。”
  市委书记帮农民工讨薪引反响。2011年9月13日,《人民日报》刊发了邯郸市委书记郭大建帮20名农民工讨薪的新闻。7月29日,郭大建看到一位农民工在人民网上发给他的留言。郭大建非常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市委社情民意办公室着手调查协调解决,并多次进行协调督导,最终促使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9月13日,押金已经全部退还,欠发农民工的工资也已全部发放到位。此事在邯郸各级工会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市总工会为此组织了大讨论,决定开展农民工欠薪情况大排查。
  恶意欠薪入刑还在“纸上”。2011年11月,沧州市黄骅港一家船舶修理厂,26名工人被拖欠了6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工资。11月1日,包工头柯孔明说,去镇上取钱发工资,却跑了。据了解,当地公安部门起初不愿介入,介入后也未以涉嫌恶意欠薪罪立案。
  点评:薪水是职工群众的生活来源、生存保障,更关系着“体面劳动”。当欠薪成为一种持续多年的现象,清欠成为一年又一年的运动时,欠薪现象就不应当再局限于劳动争议、经济纠纷的法律技术层面讨论,而应当将之上升为民生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更应全面检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将恶意欠薪入刑的可操作性规定及早出台。
  4. 乙肝携带者被禁集体就餐案
  因禁止乙肝携带员工到食堂集体就餐,并强行辞退该员工,2011年5月24日,王华阳(化名)以侵犯一般人格权为由,将保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7月4日,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0年2月,保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始福利体检,体检包括乙肝五项及肝功能。3月4日,王华阳参加了复检。当天,公司运营监管中心负责人告知他,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要求他回家治病。王华阳予以拒绝。他说,“乙肝大三阳只是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是真正得了乙肝,能够正常生活工作。公司不让他去公司食堂吃饭,不能与他人集中就餐。随后,王华阳的饭卡被公司挂失,不能在食堂吃饭。3月5日上午,公司运营监管中心和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称,乙肝大三阳不符合该企业文化和相关制度,要他尽快离开。王华阳的工作账号也被it部取消。
  经法官多次调解,王华阳与公司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王华阳放弃诉讼,企业一次性给付其2万元人民币。2011年12月12日,王华阳到撤销了侵权诉讼。
  点评:就业禁查乙肝,从《就业促进法》到国家卫生部门的专门规定,都十分明确。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平等就业权利仍在“纸上”,更没有融入到经营文化中。调解达成一致,看似皆大欢喜,实则是平等就业权利在强大现实面前的扭曲和退让。
  5. 工作伤害让职工“流血又流泪”
  无照经营不负担“工伤待遇”。2011年4月21日,在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肝胆胰外科病房,30岁的张仕军一头乱蓬蓬的长发,静静地躺在医院一楼走廊的病床上,绝望地望着天花板。在此前一个月,张仕军工作中衣服被卷进机器伤到了腹部,导致小肠部分切除。由于拖欠了治疗费,医院已经停止了治疗。张仕军2011年3月初,经老乡介绍,来到泊头市西辛店乡四小营村一村民家里打工。这是一个家庭式作坊,算上张仕军总共就3人。主要工作就是把收上来的旧棉花等续到机器里加工成棉花。
  农民工打工途中殒命俩月不能入土为安。2011年9月27日中午,井陉县农民工苏彦平在转移施工器材到新工地的路上,从装有槽钢的拖拉机平板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老板无工商执照但从事建筑施工多年。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口头答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算工伤。苏彦平的大女儿说,“两个多月过去了,我父亲的遗体还不能入土为安。”
  点评: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受到伤害后无人负责,这双重伤害最形象的一个词就是“流血又流泪”。拖欠工资是一时“吃不上饭”,而伤了身体没了劳动能力,则是丢了一辈子的“饭碗”。很多工作伤害本不该发生,其发生是“经济动物”缺少有效监管的恶果;一旦发生了事故,现行的救济制度又让受伤劳动者没了尊严和体面。
  6. 职工取养老金遭遇批量假币
  2011年10月至11月,包括吕绍有在内的三位省会退休老人,共有四批退休职工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取养老金后,遭遇成批假币。
  10月14日,省会十二化建79岁的退休职工吕绍有,从体育大街与槐中路交叉口附近一家邮政储蓄银行支取1300元养老金,可到河北银行缴纳暖气费时,对方说是假币,没收了。石家庄棉七退休老职工温店明和铁路工程段退休职工田金栓,均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中华中支行支取养老金,却都遭遇了批量假币,尽管假币冠字号编号不同,但二人持有的假币右侧豁口却完全一致。记者还发现,温店明取回的16张百元假币与吕绍有被银行收缴的3张假币的冠字号一致。省会公安机关已经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
  点评:假钞、老职工、退休金、银行,每个词都可以说是当今社会的热词。这一报道在网上有超过百万计的点击量,足见这一社会新闻的受关注度有多高。到目前为止,事件没有结论,没有最终说法,但愿不要无果而终。
  7. 搞不明白弄不清楚的劳动关系
  挂靠经营击中确认劳动关系“软肋”。2009年2月11日18时许,陈景华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景华腰椎和胸椎骨折,为八级伤残。陈景华的直接老板是冉某,冉某的运营车辆来自其亲属柴某,柴某的运营车辆又是挂靠在承德某运输集团公司。历经“一裁两审”,陈景华要求确认与承德某运输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的官司都输了。2011年1月初,陈景华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省高院要求“承德中院进行诉前化解”。然而,从春至夏又至秋,久调不见结论。
  点评:啥叫“劳动关系”?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却是个很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专业问题,是专家学者和有权机关的事,但是,经济乱相的后果,不该由弱者来承担,这显然也是公认的。
  8. 电力职工义务更换小区路灯摔残
  保定市高阳县有一生活小区,一直未组织业主委员会。日常保洁等物业工作,靠几个老人自发组织。县供电公司职工邓玉军居住在该小区,2007年12月13日,邓应邀赵老太之邀,义务更换小区路灯上的电灯泡,因电线杆上固定路灯的“横担”带电,被电击而从几米高的线杆上跌落,造成二级伤残。与赵老太一家协商无果后,2009年3月,邓玉军选择打官司,共提出了67万多元的赔偿要求。在审理过程中,赵老太申请将小区1至7号楼80多个业主追加为共同被告,其中64位业主又申请将高阳县供电公司、上海卓一公司追加为被告。
  2010年11月29日,高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邓玉军触电摔残的原因是时控开关白天不应带电而带电,上海卓一公司不能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路灯的电杆上有许多其他线路缠绕,小区业主疏于管理不能免责。故本次事故,上海卓一公司与小区业主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邓玉军操作不当,应承担适当责任;赵老太未请专业人员维修,应承担较其他业主大的赔偿责任。孟某等64位业主主张县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县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2011年7月,保定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决。79户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个业主需要赔偿1672元,共计约13万多元,至今没有执行。
  点评:如果不出事故,换个灯泡不算什么事。但是,做好事的电力公司职工老邓却用自己的遭遇告诉人们,与聘请物业专业公司“委托物业”不同,由业主们自我管理的一种“自管物业”是有风险的,这个风险如何分解,是需要从制度上予以充分考虑。
  9. “我签约买的房子被法院拍卖了”
  2011年6月24日,唐山一拍卖公司对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的一套住房进行了拍卖。大厂县某企业职工宋先生无奈地说, 交了30万元的定金,自己不但没有如期拿到房子,让老人安享晚年,反倒陷入一系列纠纷当中;自己签约买的房子,却被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给了别人。
  2010年3月初,大厂回族自治县的宋先生听说,迁安市汪女士,想出售一套住房。这套房子共二层,还有个大院子,位于宋先生所在小区。3月23日,双方就在宋先生的家中商量签合同、交定金。与汪女士一同来的是她的“哥哥”曹某,小区的物业经理也来了,说房子的手续就在他那儿,宋先生就签了合同,付给汪女士30万元定金。宋先生不放心,在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进行了查询。这套二手房已经被迁安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登记。宋先生立刻报警,将汪女士等带到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2010年8月,宋先生一纸诉状告到了县法院,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等。官司胜诉,但汪女士有一堆债务,法院已查扣住房将用于其他债务偿还。
  点评:买套住房与买棵白菜,同样是一种买卖交易行为,但是其复杂程度有天地之别。因此,很多国家或地区规定,不动产交易应当在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指导帮助下完成。诚信不是可守可不守的,对不诚信的不罚,或者罚得太轻,就是对诚信者的不公。
  10. “吃水难”、“电梯罢工”等让职工难安居
  “亏水费”引发居民吃水难。省会高新区的梧桐苑生活小区虽然已经入住多年,但供水合同仍是开发商签的。因为拖欠水费,双方官司一打好几年,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散了,物业公司也走了,现在是居委会出面,与供水企业达成了“紧急供水协议”,靠380多户居民自愿缴的水费和电费捐款来维持,这让梧桐苑小区18栋楼600多户居民如何安居生活?官司重重背后,其实是小共公共设施的验收交接问题。
  小区电梯“罢工”申请公维金遇阻。邯郸市土山街怡都花园2号楼2单元的20户业主,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爬楼梯之苦——自2011年4月初,电梯突然坏了,习惯了乘电梯上下的老人、小孩们,一连好几个月,天天都得爬上爬下。这不,家里没水、没气了,连送水、送气的都不愿来。电梯故障需要近9000元维修费用,这笔钱该谁来掏?物业公司希望业主均摊,而业主则认为这是物业公司的事。
  点评:民生关系着民心,民心顺则天下和。吃水、乘电梯,看似小事,处理不好,却是职工群众闹心的事。这些民生事件的背后,是生活区的公共设施在建设、检验、移交等过程中,制度存在漏洞问题,公权力运行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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