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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3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尺度,它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该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在其后三年间,经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试用,累积了10余万试用案例的经验。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470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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