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4年10月16日,李某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后,双方再无争议。同年12月,单位按约定给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李某却提供2014年12月11日检查报告单证明自己已经怀孕8周又4天,并且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不知自己怀孕,该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单位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情形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判决单位无需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刘彬律师认为,本案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对其在案涉协议文本上的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单位与李某确于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中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该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女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故该解除当属有效,所以李某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