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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职后发现怀孕恢复劳动关系须协商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读者来信】:我婚后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从事的职位是行政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因为想从事其他行业,所以打算离职,之后便递交了辞职信,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了离职。离职后一周左右,我在医院做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一个多月了,所以肯定是在职期间怀孕的。现在我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我想向律师咨询以下问题:1.因为我是在怀孕期间离职的,现在能不能要求公司和我恢复劳动关系2.如果公司不与我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我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律师解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贾凡漪律师回复并给予评析。1.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判断,虽然您是在职期间有孕,但是由于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您个人递交辞职信,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不能要求和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如果想要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也需要与公司进行协商。2.由于不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并没有其他过错,所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实践中,有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因工作或者家庭的原因想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解除后才发现自己在合同解除前便已经怀孕,于是不少女职工便想到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与之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适用有前提条件,首先需要考虑的便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一,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届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本条规定,本律师认为,女职工只要是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需要劳动者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公司就应依照法律规定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第二,如果在合同期内辞职后发现怀孕的情形,那么属于女职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主动对其劳动关系做出处理,此时应当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自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申请30天期满后解除。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并不相违背,该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因劳动者辞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想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必须征得公司同意。

  第三,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下,此种情况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只要解除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那么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应当成立。

  第四,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的情形,此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因此,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其怀孕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那么用人单位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续签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

  综合上述四种情况不难看出,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也并非绝对,对于主动离职以及协商离职,甚至是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过错情形时,与“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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