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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调解巧结案——对一起仲裁调解案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案 由:农民工工伤待遇

申 请 人:郭 某

被申请人:福建某公司驻晋城市

某煤矿申请时间:2011年1月24日

处理时间:2011年1月25日

调 解 人:山西省晋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案情介绍:

四川某县农民工郭某,于2010年4月到福建某公司驻晋城市某煤矿工作,任掘进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为郭某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10月19日,郭某在井下管道井清理矸渣时受伤,用人单位支付了住院治疗费。出院后,郭某到工伤鉴定机构进行了工伤认定,并经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之后,郭某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1月24日,郭某来到晋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提出想尽快拿到一次性补偿金,请求仲裁委给予调解解决。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以后,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所有工伤待遇费用。用人单位拒付或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调解及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期间,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对仲裁裁决不服,可提起诉讼。由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相当长时间里暂缓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而农民工外出打工实属不易,打工受伤对他们拮据的生活是一场灾难,伤后得不到及时赔付,无疑是雪上加霜!工伤农民工将在漫长的等待中煎熬。

调解切入:

为及时解决农民工工伤待遇问题,仲裁委认为,应从为用人单位分析及时解决此案的利处和拖延解决的弊端为切入点,做好调解工作,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

因此,仲裁委从做好用人单位普法宣传工作为入手点,以法示案,以案说法,引导双方进入调解程序。针对用人单位系外地驻晋单位,仲裁员先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宣讲法律规定,告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使单位认识到依法守法是用人单位立足三晋长远发展的有利保证。

经过调解,郭某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调解协议,郭某于调解当日拿到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待遇共计12.1万元。

评 点:

调解结案,是劳动仲裁法定的结案方式之一,既解决争议,又防止矛盾,也可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制宣传。这是一种得以广泛认同的办案模式。

从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讨要工资难、享受工伤待遇难仍是农民工所担忧的问题。就本案来讲,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争议仲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光荣使命,但因种种原因,使得工伤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这就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尽量减少争议双方的对抗性,最大限度地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尽仲裁调解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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