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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新标准昨实施

发布时间:2016年2月7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鞍山日报消息(记者 巴茜)昨日,《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对工伤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说明,使工伤认定更加准确,为劳动者权益撑起“保护伞”。
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有部分规定不够明确,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工作带来不便。新的《实施办法》是在原有《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具体细化。
《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工伤的具体计算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都可视同为工伤。
《实施办法》中补充了一些不能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说明:在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程中伤亡的;因醉酒直接导致伤亡或者因醉酒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而发生伤亡事故的;自残、自杀或者在用人单位明令禁止并且明显警示的情况下,超越本岗位职责擅自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动用危险器具等导致伤亡的,都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另外,有些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这些情况包括,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等等。
据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考虑到进城务工人员的困难,一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其应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如果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在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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