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9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