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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9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劳动权的保护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能拒绝招收女职工。

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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