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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通过合同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4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节(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是:
  (1)妇女享有的婚姻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国家才能通过立法规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的条件和程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职工行使婚姻自由权。
  (2)妇女享有的生育权,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根据人口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加以必要的合理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却不得在录用女职工是以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条款限制女职工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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