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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1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1、市、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的归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尽快接收,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移交工作平稳过渡。同时,抓住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机遇,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问题,确保机构队伍的稳定。

2、各地在移交时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移交接收工作。县区级(含部分代管基金的市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时,一定要做到先审计、后移交,力争交得清楚,接得明白,不留后遗症。

3、妥善解决好移交中的突出问题。一是机构人员。原则上人随事走,既要稳定队伍,特别是要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同时,要按照省民政厅[1998]107号文件规定严格控制进人;二是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金”、“调剂金”同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平调、挪用、截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也不能用于投资、拆借、抵押和担保,对有违规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档案。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劳社秘[2001]72号文件要求,对投保人的个人档案进行核对,确保投保人的个人档案绝对准确、完整;四是固定资产。凡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出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列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帐的“固定资产”科目,其固定资产随职能划转整体移交。

4、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人、财、物和职能的交接工作,办理好“移交协议、人员花名册、基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明细表”等有关方面的交接手续。在划转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严肃查处。

参见:《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尽快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劳社字[2003]22号)

发布日期: 2003年4月16日

执行日期:20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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