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0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8年8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李某工资为每月1500元。2008年10月1日,a公司要求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拒签。a公司遂通知李某,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500元。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000元。
【双方观点】
      李某认为:从入职工作开始,他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要给他支付双倍工资。
      a公司认为:公司虽然没有在李某刚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2008年10月要求依法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李某却拒绝签订,公司因此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申诉人即李某的请求均是围绕a公司未向其支付双倍工资而展开,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析案】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必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书面合同严肃、慎重,便于履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便于举证和处理,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要订立书面合同,不能订立口头合同。再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实质上是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用以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虽然前面提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或者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前使用的是“分号”,与之前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并列关系,应作为两个并列句来理解,故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三、本案李某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a公司向李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李某却拒绝签订,在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并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无需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因此,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000元的请求是不会被法律支持的。
【律师提示】
      在建立劳动关系伊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双方最基本的要求。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但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管理风险,实为双赢之美事。在此要再次提示:一、用工之前最好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工前没有签订的,建立劳动关系后要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也要及时的向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在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劳动者要及时地与单位签订,不要误以为即使是自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能获得双倍工资。(,劳维集团网副总裁,副主任、合伙人,陕西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劳动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