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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护妇女权益 单位须给女职工报销取暖费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0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单方面变更其工作岗位,并降低酬劳;有些单位变相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还有的单位则不给女职工报销取暖费……这些行为在6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予以禁止。这是记者4月21日从辽宁省妇联了解到的。
  女性候选人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可以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这在其它省地方法规中是没有的。同时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这进一步强化了妇女参政的权利。
  女职工妇科体检至少两年组织一次 规定还突出了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具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辟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者排斥女职工。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的内容,或者签定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向女性发送不良信息也是性骚扰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性骚扰问题,该规定对“性骚扰”以列举的形式给予界定,并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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