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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

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 60日内,不是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从李某的情况来看,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其起诉的时效规定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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