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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5月4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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