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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0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近年来,因劳动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应如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广大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同时,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应当深入了解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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