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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在女职工的“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4年1月31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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