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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续签合同满一年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未及时续签合同满一年
某企业人力主管问,我单位一职工合同期满后,因工作忙,忘记与该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但岗位、薪金、待遇等不变。几个月后该职工提出离职,并向企业提出双倍赔偿。如何办?
【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企业,该职工提出双倍工资赔偿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条例》第7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为了提高我国《劳动合同》的签约率,避免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所带来的社会混乱(如2007年前后某省大量出现的黑砖窑事件,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等),将稳定劳动用工关系作为我国法律控制的重点环节之一。所以,每一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都要有正确认识,确保本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签约保持在100%,并对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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