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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要合法解雇

发布时间:2013年9月4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作为公民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河北省廊坊市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件回放】
  职工违反国策生育二胎被解除劳动合同
  厉某于1987年1月到廊坊市某县供电局工作。2004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6月厉某被查出存在计划外生育问题。2009年6月12日,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下发对厉某的处理意见,并建议厉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党、政纪处理。2009年6月18日,该供电局作出《关于厉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决定》,与厉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厉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该处理决定应予撤销。后厉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决撤销单位的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供电局称,厉某此前曾担任该单位人事劳资科科长,2003年2月在其主管计划生育工作期间,该单位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有关事宜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办法,厉某对此应当知晓。2009年6月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展的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中,厉某被查出有计划外生育的违法行为。
  供电局认为,厉某违法生育,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根据厉某的行为,依据劳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建议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厉某的请求。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决:该供电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各项申诉请求。
  【劳动仲裁】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解除合同合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行为,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处理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并没有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这些处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劳动法律法规。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即为违法解除。本案中,供电局下发处理决定与厉某解除劳动合同,关键看供电局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撤销处理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供电局于2003年2月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有关事宜的规定》,明确规定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供电局是依据该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的相关规定,与厉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我们认为厉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该供电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各项申诉请求。”
  【劳动仲裁委特别提示】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作为公民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首先遵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简单依据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来处理,只有这样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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