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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5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内容提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有法定终止与约定终止。约定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什么条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的内容与标准如何确定,本文试图对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探讨,抛砖引玉,以利今后的工作。

关键词:劳动合同 约定 终止 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其中有法定终止条件与约定终止条件,法定终止条件有明文规定,只要出现了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事实,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如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约定终止条件是《劳动法》赋予双方的权利,只对劳动合同的双方有效,不涉及第三方。目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这一重要内容往往被忽视,一是约定的终止条件过于简单,事情发生了没有相应的约定,以至造成工作的被动;二是约定的终止条件违法,问题发生后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探讨,以便于在工作实践中应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国家现行法规是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劳动合同消灭的两种形式并列存在,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分别规定,既然这样,我们这里仅涉及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二、基本概念与特点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指:双方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能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事先相约确定,若条件出现,即可终结劳动关系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把约定终止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劳动关系存亡的依据,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约定条件是经协商确定的共同遵守的协议。

(一)事前相约。条款具有诺成性,约定终止条件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约定即可建立。约定只能发生在事实出现前,对可能发生的事实加以约定,而不是过去或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是条件,条件是待发生的事实,是客观环境可能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是不能作为条件的。

(二)充分协商。条款具有平等性,约定的内容须经过充分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致。

(三)共同遵守。条款具有双务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所负义务都以所享受的权利为代价,又是对方实现权利的保障。一经确定便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实现所约定的条件,对方均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书面协议。条款具有要式性,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采取书面明示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内容要确切,意思要明了,口头约定的终止条件无效。

(五)贯彻始终。条款具有继续性,存在于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起始于劳动合同开始生效,结束于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共存,只要劳动合同存在,约定的终止条件即存在。

三、原则:

《劳动法》将“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出现”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约定终止条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劳动法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约定不受任何约束,这种约定要受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中强行性规范的限制与制约。

(一)守规合法。合法原则是约定终止条件最基本的原则,约定终止的条件合法,对劳动关系双方才具有约束力,条文才能生效。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即使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终止条件。

(二)意思真实。约定终止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的表示,谁也不能强加于对方。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充分协商,有问题直接表示。

(三)亲自履行。实质是直接负责,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劳动者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准确严谨。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亡的大问题,直接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条款要准确,结构要严谨,内容要明了,理解无歧意。

四、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内容可以涉及各方面,但不是任何条件都可以约定。

(一)婚育内容不得作为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不能把婚育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如“职工在学徒期间或见习期内不得结婚”等,即使未婚先育、计划外生育等也与劳动关系无关,不能以此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

(二)信息准确,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双方必须将各自的信息如实通报给对方,相互尊重、了解与信任。诚实信用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如劳动者用假文凭、假职称、假身份证等假信息前来应聘,被用人单位聘用,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限符合岗位需要。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最基本的约定,有的单位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每次只签订一年”,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只能说明用人单位的人气不足,凝聚力不强,其寿命是短暂的。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劳动关系的双方是非常重要的,约定的合理,对双方有利,约定的不合理,对双方不利。

(四)不得涉及第三人。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只对劳动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有效,不得涉及他人。如有的单位规定“夫妻双方都在本单位工作的职 ,男方若申请调离,女方必须同时调离”。这种规定于情于理都不容。

(五)地位平等,不得强加于人。在约定终止条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将一些苛刻条件强加于劳动者。

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实施,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稳定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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