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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 仲裁时效
发布时间:
2013年3月19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双倍工资 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另外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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