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为什么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发布时间:2013年2月8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此进行了修正,规定以60日为限。因此,凡在1995年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定申诉期限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1995年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定申诉期限仍按《条例》的规定执行。除因不可抗拒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外,属于其他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诉,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依法一概不予受理。
  因此,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诉,及时诉诸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求得公正解决,以避免超过申诉时效,自动放弃了自己的申诉权利。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劳动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