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年2月5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案情:王先生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后,受到公司无故辞退的待遇。王先生不服,将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在收到王先生的材料后,以王先生的单位未经合法登记为由不予受理。
 
       问题:用人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评析: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该条规定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的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单位,未经登记的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
但是,下列两种情形一般也作为劳动纠纷处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雇佣劳务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而引发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2、如果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实质条件,则确认构成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其所雇用人员因用工关系发生纠纷,出资人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该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分包人挂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名义承接工程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可由转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因此,劳动者在择业时,需查验用人单位的合法登记资料,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东莞劳动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8209186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