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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15条中48小时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3年1月24日  来源: 东莞劳动律师     http://www.dgldls.cn/

      工伤条例15条中48小时如何计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该规定在日常应用和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困惑,出现很多争议。近日,不断有读者和企业劳资人员向本报咨询此类问题:这48小时如何把握?
案例一 发病之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怎么把握
 3月5日晚10时许,农民工张青春在建筑工地连续加班过程中,突发脑出血晕倒在工地上。工友赶紧通知包工头。建筑公司派车将张青春先送到附近的乡医院。乡医院值班医生看了病人情况后,建议赶紧送大医院抢救。到了县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两天后的3月8日凌晨1时死亡。死者家属要求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以张青春发病到死亡时间为51个小时,比法定的48小时超了3个小时,不应视同工伤。
仲裁人员 “48小时”并非从发病之时算起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张爱军认为,用人单位是片面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1月7日作出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5条的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而不是从职工发病时起开始计算。本纠纷中,乡医院值班医生在看了患者病情后,只是建议到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抢救,并没有实际接诊,也没有诊断记录,不应算做法律上规定的“初次诊断”,应以县医院开始诊断救治时起算。他建议家属应到县医院急诊科查看当时接诊的具体时间,如果从县医院接诊时起,到张春青死亡没有超过48小时,劳动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其视同工伤。
案例二 发病48小时没有抢救死亡,算工伤吗
 邯郸一位姓赵的读者反映,4月1日,她姐夫仇胜桩在一家民营的选矿厂工作期间,感到腹部疼痛难忍,当班班长让两名工友将他送到附近一个村里的诊所治疗。诊所医生诊断他为急性阑尾炎,为他输了一瓶消炎的液体。输完液,患者感到症状有所缓解,医生建议他:“回去休息,每天下午过来输液”。但仇胜桩回到单位宿舍后,于第二天清晨死亡。家属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劳资人员答复他们:仇胜桩发病后,是没有经过抢救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老板只同意支付3万元安抚费。
律师 没抢救造成职工死亡 责任不应由职工承担
 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认为,仇胜桩在发病后的第二天死亡,没有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的法定范畴,职工突然发病后,患的什么病、是否需要住院抢救,这不是以职工的意愿为转移的,需要医生的诊断和医嘱去规范和约束。本案中,医生见患者症状好转,建议回去休息,说明医生认为没有抢救的必要,仇胜桩作为患者,只是听从医嘱行事而已;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仇胜桩在发病后没有经过抢救,恰恰说明了用人单位怀疑医生医嘱不准确,说明单位对患病职工不够关心,如果及时送大医院诊治,或派出懂医学常识的管理人员陪同,或许仇胜桩这条性命会保住。因此,用人单位应对职工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如用人单位认为诊所没尽到抢救患者或者作出让患者回单位的错误医嘱,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同时,可以追究诊所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应让职工及家属承担这一法律后果。
案例三 用呼吸机延续生命超48小时 如何把握
 2007年12月19日上午10时,44岁的绞车司机郑小凤在随建筑公司到山东施工过程中,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晕倒在地。被单位急送至鱼台县医院,诊断为脑梗塞,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12月20日上午6时,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用人单位陪护人员赶紧电话通知郑小凤在外地的家属,并要求医院使用呼吸机继续抢救。21日下午1时30分,医生认为病人没有起死回生的希望,家属同意拔掉呼吸机,医院宣告郑小凤死亡。随后,郑小凤家属要求申报工伤,用人单位认为其超过了48小时的抢救时间;而郑小凤家属坚持说,用人单位在给患者用呼吸机时,患者已经死亡了,只是呼吸机强迫患者肺脏在运动而已。
律师 在申诉过程中可要求聘请专家辅助人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闫晓佳认为,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将受害人致死,一般以脑死亡为标准。他认为,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比心脏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更科学、更理性。
 而省三院内科主任医师顾大夫说,我国医学界一直在用传统的心跳是否停止来判断患者是否死亡。至于呼吸机与心脏跳动有无因果关系,他从医学上作出了解释:心脏跳动需要借助氧气来维持,而获取氧气是通过肺的呼吸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呼吸机可刺激肺呼吸,而心脏在受到外界刺激时,就会跳动。
    目前我国各地司法部门在审理医疗纠纷的案件中,一直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法律界也一直在争论。他认为,本案中郑小凤的死亡究竟是以脑死亡还是心跳停止为标准,建议死者家属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在仲裁或法院审理阶段,申请仲裁庭或法庭聘请医疗机构的权威专家或法医鉴定专家出庭担任专门辅助人,以便于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同时,我省法律界人士呼吁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就《工伤保险条例》中争议热点进行规范,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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